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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监4号 监督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9172号民事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湖检民监[2020]350206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蕊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