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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监4号 监督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9172号民事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湖检民监[2020]350206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蕊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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