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八楼821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诉人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9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仲
审判员*杰
审判员苏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