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第一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民终1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中路286号万隆花园一区1#楼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贵,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瓯第一中学,住所地建瓯市德胜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生,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建瓯第一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君精
审判员  邱丽琴
审判员  吴彦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云卿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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