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执1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南大道**清华紫光科技园—海峡科技研发区D座19层198室。

法定代表人:林锋,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世界城****楼**

法定代表人:许友钦,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闽0128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中,于2020年5月28日向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友钦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经查询,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翠园南路与城南路交叉口东北侧的不动产(权证号:平潭国用2015第**)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需等待处置结果。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亦未报告财产状况。本案执行标的监理服务费1086500元,上述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蔺文涛

审判员  翁祖文

审判员  张州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