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财保3号
申请人:厦门闽京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39号自贸时代广场2号楼4层05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683727。
法定代表人:许一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章华、胡幼华,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圣莎拉尊湖8栋3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1784807M。
法定代表人:张志聪。
申请人厦门闽京蒲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6339.84元,并提供被申请人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等银行开设的账户,同时提供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4466339.84元的保单保函(编号PZPP22350105410000000012)作为担保。2022年1月10日,泉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闽京蒲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账号00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黄塘支行账号3505********、泉州安吉支行3505××××03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支行(账号935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账号7559********)、平安银行(账号1518********)的存款合计4466339.84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闽京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庄亦兵
审判员 雷斯凡
审判员 刘锦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晓婷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