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闽京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39号自贸时代广场2号楼4层05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683727。
法定代表人:许一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章华、胡幼华,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圣莎拉尊湖8栋3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1784807M。
法定代表人:张志聪。
厦门闽京蒲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闽0521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账号00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黄塘支行账号3505********、泉州安吉支行3505××××03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支行(账号935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账号7559********)、平安银行(账号1518********)的存款合计4466339.84元,期限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账号00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黄塘支行账号3505********、泉州安吉支行3505××××03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支行(账号935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账号7559********)、平安银行(账号1518********)的存款合计4466339.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庄亦兵
审判员 雷斯凡
审判员 刘锦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