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1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子芳区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MRD93C。
法定代表人:蔡玉玲,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玉玲,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嘉湘,福建华达(晋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圣莎拉尊湖8栋3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1784807M。
法定代表人:张志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枝,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1)闽088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嘉湘,被上诉人福建中恒嘉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枝、马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6元,减半收取5433元,由***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胜荣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吴英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 雯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