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

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与开平市亨健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1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山前村村委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9038304R。
法定代表人:陈灿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亨健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长沙侨园路5号首层101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17752886B。
法定代表人:陈健勇。
上诉人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亨健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平法院)(2020)粤078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开平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中睿公司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中睿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上诉费4084.2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宗艳
书 记 员 赵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