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山前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9038304R。
法定代表人:陈灿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亨健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侨园路**首层**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17752886B。
法定代表人:陈健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芬,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亨健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平法院)(2020)粤0783民初13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平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中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开平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开平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亨健公司诉请中睿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亨健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亨健公司的住所地为开平市,开平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亨健公司已向开平法院提起诉讼,且开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已立案,中睿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李 翔
审 判 员 叶毅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蕊
书 记 员 赵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