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1992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山前村村委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9038304R。
法定代表人:陈会法。
被告:深圳市中睿品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龙眼山村委办公大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1053F。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中睿”)、深圳市中睿品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中睿支付原告工程款618699元;2.判令被告福建中睿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4416.87元,利息分为两段计算:(1)以6486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8日起计至2021年10月31日,利息为21758.96元;(2)以6186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利息为12657.9元;3判令被告深圳中睿对被告福建中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福建中睿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事实依据。
被告深圳中睿答辩称,被告福建中睿与被告深圳中睿的经营地址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被告福建中睿承接诸多项目,并与发包方独立核算,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也是直接支付给被告福建中睿。被告福建中睿名下拥有诸多不动产,均是其自身财产,也可以看出两公司的财产独立。故虽然被告深圳中睿是被告福建中睿的唯一股东,但两公司财产独立,被告深圳中睿无需对被告福建中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相关情况
被告福建中睿为“开平恒大悦龙湾府项目”的承包单位,原告为该项目木工班组。原告为被告福建中睿提供劳务服务,被告福建中睿未向原告付清相关费用。原告、被告福建中睿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于2020年12月11日经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书载明被告福建中睿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728699元,并同意于2020年12月18日前支付145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35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33699元。
被告福建中睿于2020年12月17日向原告支付80000元,于2021年11月1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福建中睿仍拖欠其工程款618699元,被告福建中睿不持异议。
被告福建中睿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圳中睿系被告福建中睿的唯一股东。被告深圳中睿为证明其与被告福建中睿的财产独立,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福建中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被告福建中睿收取发包方工程款的银行转账记录;3.被告福建中睿多份不动产权利证书。
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福建中睿提供劳务,被告福建中睿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福建中睿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618699元,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福建中睿支付工程款61869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且原告在接受被告福建中睿的款项时亦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福建中睿支付已付款项的迟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双方的协议约定及被告的付款情况,本院确认被告福建中睿应支付的利息以6186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35000元自2020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350000元自2021年2月1日开始计算,233699元自2021年7月1日开始计算。
被告深圳中睿作为被告福建中睿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其与被告福建中睿的财产相互独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深圳中睿应对被告福建中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8699元及利息(以6186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35000元自2020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350000元自2021年2月1日开始计算,233699元自2021年7月1日开始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中睿品正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3元,由原告负担10元,二被告负担498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的5545元,由本院退回5535元。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9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雨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锦(兼)
书记员 王 贺
附1:自动履行提示
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被告可自行联系原告,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告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