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

鹤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执208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前进南路840号(自编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08U3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山前村村委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903830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睿品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龙眼山村委办公大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1053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睿品正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784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山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付清租金1784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29日为78439.39元;从2021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按实欠租金以年利率15.4%另行计算);二、深圳市中睿品正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欠鹤山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4381.43元。因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睿品正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山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30××××868账户有存款,本案实际冻结138.15元,冻结期限截止至2023年6月9日;深圳市中睿品正实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9××××096账户有存款,本案实际冻结44.59元,冻结期限截止至2023年6月13日。上述银行账户需要续行冻结的,请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2.***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有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社区××商铺××,已抵押给***,本案已作查封,涉及无益拍卖,不宜处置;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社区××商铺××,已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首封,且已抵押给***,本案已作轮候查封;另有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社区××商铺××等43套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设立抵押,不宜处置。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4执20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睿品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