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997号
原告: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路中闽大厦B座15层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511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4AKMX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72元,减半收取计5,186元,由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