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2041号
原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恒大华府11号***诚信监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2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凌源市龙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源市龙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