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3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46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民终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改判: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21806.64元;2、判令被申请人赔偿***9088.2元(因被申请人未给***缴纳社保、未办理社保手续、已解除劳动关系无法补办,无法享受社保待遇);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13.74元。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未提供抚顺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文件,未经审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使有批准文件,也是因为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未上满一年周期内的总工时,不可以扣除***少上的工时工资,必须支付一年周期内总工时工资。一、二审法院计算赔偿金采用月工资仅为月基本工资是错误的,不支持因被申请人未给***缴纳社保,未办理社保手续,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需赔偿9088.2元是错误的。
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系监理公司,监理项目基本都是加油站的改造工程,一个工程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工程周期内周六、周日需要上班,但在下一个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都是带薪休息以补加班,额外每月500元加班补助。同时公司负责吃、住,所以***诉求的加班费不应得到支持。关于社保待遇,***自认未向被申请人转移办理社保相关手续,其也未缴纳社保费用,且此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经常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以类似手段对多家企业进行诉讼,以此获得高额回报的行为也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赔偿社保待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申请再审理由,其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上诉理由作出陈述,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诉辩质证意见及查明事实,对***上述请求均不予支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裁判理由原一、二审均已详细阐述。***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