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执监2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新仲裁委员会【2021】阜仲字第8号裁决书由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行。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