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411民初1590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恒大华府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3674925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石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诚信石化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9204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自2008年09月28日至2020年04月30日在诚信石化公司连续工作11年零8个月,连续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2019年08月12日上午被告公司员工**通知原告放假回家,询问其原因对方回答没有原因,后期得知是原告所在工程项目总监***(被告公司员工)向时任经理***(被告公司员工)侮辱诽谤原告在工作中迟到早退、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工作安排。其原因是原告在2019年7月1日至8月12在抚顺石化公司新建成品油输转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发现后第一时间向***汇报,但***对质量问题置之不理,指导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要求原告给不合格工程签字验收,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原告多次向***表示此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并在原告的监理日志中也多次记载,***见不起作用后,向***汇报原告工作能力不行,***并未对此事调查随意给予原告放假。3、放假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安排本地工作,***听信***言论后故意不给原告调整工作岗位安排本地工作,以没有本地工作岗位为由多次推脱。4、2019年12月原告向***索要放假期间(2019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当即表示不给,原告表示此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态度极其恶劣的回答:“那你告去吧”。5、2020年02月17日被告在明知道原告爱人于2020年02月02日随辽宁重症医疗队前往武汉驰援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原告前往外地工作,原告表示暂时不行,孩子无人照顾。随后被告通知原告前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02月18日原告***市卫健委关爱小组人员反应此情况后,由卫建委领导沟通后表示暂时不会派原告前往外地工作,也不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至2020年04月30日被告也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6、2020年04月30日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不但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单方面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7、被告克扣了原告2019年08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823.68元;被告无故拖欠原告2019年09月至2020年04月工资,此举违反了《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8、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9、被告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原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五条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1、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原告的工作年限应为十二年。12、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被告2019年09月至2020年04月并未给原告发放工资,原告认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为4133.5元(2019年05月至2019年08月工资)。 被告诚信石化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合同到期,我公司不同意继续与原告续签。按照法律规定,我公司仅同意支付原告一倍的补偿金。赔偿年限按照12年计算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有异议,我公司认为平均工资的标准应该是以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工资来计算即原告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平均工资。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均应按照实发工资3496元计算,2019年6月原告工资高是因为其在外地,有补助费,补助费属于差旅费,不应计算在月工资标准内。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经顺城区法院判决,我公司按照每月1610元的标准支付,故该段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61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处员工,从2008年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工作地点为企业内部。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2019年8月5日,石油二厂中转站项目监理部以原告难以胜任工作为由,向被告申请调换人员。原告自2019年8月13日开始放假,被告扣除原告2019年8月未出满勤工资823.68元。2019年11月被告通知原告去广西工作,原告以孩子小没人照顾为由拒绝。2020年2月被告再次要求原告前往外地工作,原告以其爱人随辽宁重症医疗队前往武汉前线支援,家中无人照顾孩子为由予以拒绝。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未给原告开工资。2020年4月30日,被告诚信石化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到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诚信石化公司补发工资、支付拖欠工资、继续履行与诚信石化公司的劳动合同。后原告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诚信石化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恢复劳动合同。本院作出(2020)辽041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诚信石化公司支付***2019年8月份工资823.68元及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工资12880,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并恢复劳动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现该判决已生效。 2021年1月22日,***到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诚信石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204元,该委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书内容,起诉至本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建设银行明细信息、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企业微信工资条、仲裁申请书、抚劳人仲裁字[2020]068号裁决书、抚劳人仲裁字[2021]038号裁决书、(2020)辽041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满十年,被告诚信石化公司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的数额,双方针对赔偿年限为12年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月工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故其月平均工资按照2019年5月初至2020年4月末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工资,以原告提供的企业微信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计算,数额分别为3496元、6046元、3496元、3496元。被告以原告在2019年6月份出差有补助为由,不同意将补助计算在月工资内的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对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虽被告未向其发放,但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应按照月工资1610元的标准支付该段期间的工资,该对该段期间的工资,应以月工资1610元计算。经计算,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51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赔偿金数额为58824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588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