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迪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依酒骆柒休闲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494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杭州迪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C区展厅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依酒骆柒休闲吧,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996号。
经营者:***,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迪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依酒骆柒休闲吧、***、**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迪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0执4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