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1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福建鑫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49号大同家居电商城5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4707179W。
法定代表人:张建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福建鑫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闽0111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鑫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判决对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形式认识错误,只要能够体现双方就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等主要法定内容已达成合意,且有双方相关签名或盖章的行为发生,就具备了劳动合同书面形式要件。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入职申请人处从事调查技术员岗位,申请人依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被申请人领取了《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但仅签署了《员工手册》,未签署申请人制作的《劳动合同》(有电子版为证)。此后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签回劳动合同均被其拒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职期间,申请人依法保障了其应享有的工资、社保等福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可以有形地表现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不能因为被申请人未签回《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就认定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电子版属于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三,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自2017年就开始工作,理应知道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履行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将《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交予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而被申请人领取后,只签回《员工手册》承诺回执,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并在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意图骗取申请人赔偿金,其主观恶意明显。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虽然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局限于固定的纸质文本,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招聘人员登记表》、《保密责任书》、《员工手册》并未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作出约定,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书面文件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其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原判决认定正确。第二,申请人提交了其制作的《劳动合同书》电子版,并主张此为新证据,经审查,该文件并非申请人新发现的证据,也非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三,申请人提交了卢燕钦的说明函和黄佳昌的情况说明,证明其已将劳动合同交给被申请人。鉴于卢燕钦、黄佳昌分别系申请人的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且申请人也未申请其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福建鑫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其再审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鑫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人
审 判 员 赵 颖
审 判 员 宋锦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丹敏
书 记 员 罗 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