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2914号
起诉人: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1号1层。
法定代表人:包学智。
2020年5月11日,本院收到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超额支付的工程款306178.3元;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33058.37元(以结算总价330583.7元的10%计算);上述费用共计339236.6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已告起诉人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人坚持要求向本院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昆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