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追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终13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追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元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附****iv>

法定代表人:包学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芬,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追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梦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峰建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追梦咨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改判案涉《委托合同》有效,追梦咨询公司不予向智峰建设公司返还7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智峰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委托合同》的合同目的并非系证书挂靠,《委托合同》合法有效;2.假定《委托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追梦咨询公司对已经支付给相关持证人员的费用进行返还,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且一审判决对双方过错比例分配不当,追梦咨询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并无过错,不应向智峰建设公司退款。根据《委托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智峰建设公司单方放弃与相关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追梦咨询公司不应退款。

智峰建设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真实目的即为证书挂靠,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无效;2.合同无效情况下,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追梦咨询公司的所有损失后,根据双方过错,判定追梦咨询公司返还智峰建设公司75000元正确;3.追梦咨询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企业咨询服务的公司,明知挂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仍与智峰建设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主观恶性更大,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4.《委托合同》第四条第1款并不适用本案,因为本案中并非由于智峰建设公司的原因导致证书注册不成功,而是因为挂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而导致不成功。

智峰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智峰建设公司、追梦咨询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2.追梦咨询公司向智峰建设公司返还预付款150000元;3.追梦咨询公司向智峰建设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追梦咨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6日,委托方智峰建设公司(甲方)与受托方追梦咨询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协调推荐初始注册一级工程师(专业消防,暂定5人,注册后用于资质使用),甲方支付乙方推荐的人才报酬标准费用为70000元/人,聘用期限为人才在甲方所属建设主管部门公告之日起往后推一年;甲方收到乙方推荐的人才证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为人才办理申报注册手续,甲方收到相关人才注册资料后,甲方保证证书原卷及相关复印件不遗失、注册前不作与注册无关的使用行为,注册后用于资质升级、年检使用,毕业证原件、执业印章应归还乙方,乙方负责保管;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费、人才报酬等费用,甲方应直接向乙方支付,因甲方需要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例如甲方需要人才亲临甲方办公地的,甲方应负担相应的差旅费用),甲方应直接向人才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费、财产报酬等费用,甲方应直接向乙方支付;待乙方将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提供给甲方当日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30000元/人,待人才信息用于甲方资质申请审核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乙方指定账户为户名周元德,账号×××97,开户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清江支行;甲乙双方合同有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概由败诉方承担。

2018年10月23日,智峰建设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追梦咨询公司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件及以上所有人员的毕业证书原件。《收条》上载明李云伟等5名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对应管理号。2018年11月30日,四川汇源智盛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向周元德转账150000元,用途为劳务费。2018年12月3日,追梦咨询公司出具No.014502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四川汇源智盛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师(5人)预付款项

150000元。

2019年12月19日,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开山律所)向追梦咨询公司出具《律师函》,载明开山律所接受智峰建设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凌芬律师就智峰建设公司与追梦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函告追梦咨询公司接函后立即向智峰建设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或者与智峰建设公司协商付款事宜。

2020年4月20日,委托人智峰建设公司(甲方)与开山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追梦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10000元。同日,开山律所出具增值税发票,载明购买方智峰建设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为*鉴证咨询服务*律师服务费,金额10000元。

一审另查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出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挂证专项整治通知)。

一审庭审中,智峰建设公司称实际需要证件的公司是四川汇源智盛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系其关联公司。

智峰建设公司陈述,其签订合同目的是委托追梦咨询公司找5份证书挂靠到其公司,但签订合同后住建部出具相关规定严禁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故该合同属于违法合同,应无效。

追梦咨询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受托事项是向智峰建设公司推荐具有相关资质的人才,挂证只是智峰建设公司单方面的想法,合同并未约定挂证相关事宜,案涉合同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已收到的15万元,多用于支付对应人才,公司只收取2000-5000元的委托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合同效力。案涉合同载明,智峰建设公司委托追梦咨询公司推荐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但注明为注册后用于资质使用;合同履行项中又约定,智峰建设公司收到推荐的人才证书后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用于资质升级、年检使用;约定若智峰建设公司需要人才亲临其办公地的,智峰建设公司应负担相应的差旅费用;在支付方法中约定,待追梦咨询公司将人才执业资格证书等提供智峰建设公司,便支付第一期费用了人才信息用于资质申请审核通过,支付剩余费用。综合上述合同约定,以及庭审情况,应当认定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其主要是智峰建设公司委托追梦咨询公司为其提供5名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的相关证件,由其进行注册登记,以完善相关公司企业资质,合同约定的人才报酬费用,系智峰建设公司使用相关证件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文……(四)编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案涉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符合上述规定中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的情形,合同中约定的人才报酬费用实际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的报酬。故案涉合同的内容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且将对消防工程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形成隐患,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案涉《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二)责任承担。智峰建设公司与追梦咨询公司,分别作为消防资质的使用者和提供者,均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虽双方均确认,合同签订后,追梦咨询公司确已将5份合同约定的资质证书交由智峰建设公司,后又返还。但追梦咨询公司对其辩称,收到的150000元主要用于支付提供资质的人员,其只获利几千元,未提交任何证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一审法院酌定追梦咨询公司向智峰建设公司返还75000元。(三)律师费。合同约定,因合同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现智峰建设公司主张律师费由追梦咨询公司承担,与合同约定不符,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智峰建设公司与追梦咨询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二、追梦咨询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智峰建设公司返还75000元;三、驳回智峰建设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其中由智峰建设公司承担1675元,由追梦咨询公司负担75元。

本院二审期间,追梦咨询公司提交以下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追梦咨询公司根据智峰建设公司的委托,将相关的人才报酬支付给了5个消防工程师,金额为103557元。智峰建设公司质证意见为:对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银行转账凭证均为截图,交易卡号并非追梦咨询公司转账,并且收款人身份不明确。收款人证件未挂在智峰建设公司,这些费用不应由智峰建设公司承担,与智峰建设公司没有关系。本院认为,上述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智峰建设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编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内容,追梦咨询公司向智峰建设公司提供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相关证书,用于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用于资质升级、年检使用,智峰建设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在合同履行中,追梦咨询公司推荐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在智峰建设公司处工作,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情形。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形,本案的委托事项属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所禁止的出租资格证书、注册证的情形。虽然《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因出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证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社会后果,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委托合同》无效,并无不当。追梦咨询公司主张收取的150000元费用用于支付了提供资质人员报酬,但是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根据追梦咨询公司和智峰建设公司的主观过错,酌定追梦咨询公司向智峰建设公司返还7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追梦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诉讼费1675元,由四川追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