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川四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百川四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富民之道土地专业合作社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17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百川四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8幢17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邱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富民之道土地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文武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晏琼,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巧珍,四川诚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文武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文武社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强,社区主任。
上诉人四川百川四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富民之道土地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富民之道合作社)、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文武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武社区居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百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项目立项资料编制服务费220000元系百川公司与文武社区居委会协商一致确定的,百川公司向文武社区居委会邮寄的请款函再次明确提及了项目费用,文武社区居委会签收后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仅支持150000元服务费错误。虽然富民之道合作社在百川公司完成立项资料编制时还没有成立,但是富民之道合作社作为案涉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案涉项目运营,富民之道合作社应当对立项资料编制服务费承担支付责任。2.百川公司按照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的指示,完成了地籍测绘、分户勘界工作,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应当按照约定向百川公司支付服务费209000元。一审判决驳回百川公司该项诉讼请求错误。
富民之道合作社辩称,1.案涉土地整理项目前期立项工作由文武社区居委会负责,并非富民之道合作社委托完成,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文武社区居委会支付,富民之道合作社不应当承担责任。文武社区居委会与百川公司就立项费用并未达成一致共识,也未签订合同,百川公司主张220000元立项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富民之道合作社成立后作为整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包括勘测工作在内的整理项目后续工作。富民之道合作社未委托过百川公司进行勘测服务,也未与百川公司有过任何接触。富民之道合作社通过公开程序采购第三方完成了包括勘测在内的后续服务工作,第三方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富民之道合作社提供了测绘成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武社区居委会辩称,1.对百川公司主张的立项资料编制服务费220000元不予认可,百川公司的该主张没有证据支撑。文武社区居委会对请款函不予认可,所以没有付钱。2.对百川公司主张文武社区居委会委托百川公司地勘测绘不予认可,富民之道合作社成立后,土地整理的后续工作全部交由富民之道合作社自行处理,文武社区居委会不管地勘测绘后续工作。
百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民之道合作社与文武社区居委会共同向百川公司支付项目立项资料编制服务费220000元,地籍测绘、分户勘界服务费209000元,共计429000元;2.判令富民之道合作社与文武社区居委会共同向百川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2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富民之道合作社与文武社区居委会共同承担办案诉讼费及百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文武社区居委会土地整理农民集中建房项目于2018年启动,并由文武社区居委会委托百川公司开展项目立项资料编制工作。2019年1月25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成自然资函〔2019〕17号《关于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文武社区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实施规划的批复》,原则上同意“成都市双流区黄水文武社区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实施规划。文武社区居委会以“二调斑问题及疫情影响项目一直未正式开展”为由并未与百川公司签订协议。2019年4月22日,富民之道合作社成立,并作为文武社区土地整理农民集中建房项目的实施主体。富民之道合作社多次向百川公司要求提供其2020年承担社区部分农户分界勘察数据以便项目开展,而百川公司均未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百川公司按照文武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完成了土地整理农民集中建房项目立项资料编制工作,并经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后同意了“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文武社区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实施规划,即百川公司按照文武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文武社区居委会也应支付报酬。对于报酬的数额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文武社区居委会并未与百川公司签订过220000元服务合同,百川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文武社区居委会应当支付220000元的立项资料编制费用,文武社区居委会只认可立项成功就支付150000元的立项编制费用。而百川公司完成立项资料编制工作时富民之道合作社尚未成立,百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将地籍测绘、分户勘界的工作交由其完成,百川公司也并未将地籍测绘、分户勘界的工作成果交由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故百川公司工作要求富民之道合作社支付立项资料编制服务费、籍测绘、分户勘界费,并要求文武社区居委会支付籍测绘、分户勘界费,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文武社区居委会应当向百川公司支付立项资料编制服务费15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文武社区居委会于一审判决生效五日内向百川公司支付立项资料编制费用150000元;二、文武社区居委会于一审判决生效五日内向百川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百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68元,由四川百川公司负担2218元,文武社区居委会负担1650元。
二审审理中,百川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百川公司员工与文武社区居委会原主任李世洪短信记录及百川公司员工作业沟通记录,拟证明:百川公司与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员工进行沟通合同签订事宜,百川公司完成了其委托的全部工作内容。
富民之道合作社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没有原始凭证,无法判断是与谁沟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短信记录是对前期立项工作的沟通,并非对测绘项目进行过沟通。2019年3月富民之道合作社成立后作为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完全负责项目的后期工作,文武社区居委会无权与百川公司就后期工作开展沟通。
文武社区居委会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说的是前期立项工作,富民之道合作社成立后所有后期工作与文武社区居委会没有关系。
富民之道合作社提交以下新证据:1.文武社区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会议记录(2019.4.3)。2.招标委托代理协议。3.文武社区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4.公示照片。5.成交候选人公示。6.成交候选人公示照片。7.文武社区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合同书(2020.1.6)。8.文武社区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拟复垦地块影像图(部分测绘成果)。以上证据拟证明: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从未委托百川公司实施案涉整理项目的地籍测绘和分户勘测工作,该工作均是委托四川环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完成,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与百川公司就案涉整理项目的地籍测绘和分户勘测工作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百川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文武社区居委会质证意见为:对上述所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审查认为,百川公司所提交证据中的通话、沟通主体的身份无法确认,且不能达到百川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富民之道合作社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商事纠纷,且有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调整。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现对二审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关于案涉项目前期立项资料编制工作服务费用金额。二审中,双方对于百川公司按照文武社区居委会要求完成了案涉项目前期立项资料编制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均无异议,文武社区居委会应当支付服务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百川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立项编制费为220000元承担举证责任。因双方对于案涉项目前期立项资料的编制未形成书面合同,百川公司也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双方就立项编制服务费达成了220000元的合意,一审法院根据文武社区居委会自认的事实,判决文武社区居委会支付立项编制费为150000元,并无不当。百川公司完成立项资料编制工作之时富民之道合作社尚未成立,也无证据表明富民之道合作社成立后自愿承担文武社区居委会的前述支付义务,百川公司主张富民之道合作社支付立项编制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故,百川公司关于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支付立项编制费用220000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项目后期的地籍测绘、分户勘界费用问题。百川公司主张其接受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委托,完成了案涉项目后期的地籍测绘、分户勘界工作,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应当支付地籍测绘、分户勘界服务费209000元,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对此予以否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百川公司应当对百川公司与文武社区居委会、富民之道合作社就地籍测绘、分户勘界工作形成合意承担举证责任。百川公司主张与文武社区居委会主任李世洪就案涉项目地籍测绘、分户勘界工作协商达成一致。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百川公司提交的短信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川公司与文武社区居委会李世洪就案涉项目后期的地籍测绘、分户勘界协商达成一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其次,富民之道合作社于2019年3月成立之后,富民之道合作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全权负责地籍测绘、分户勘界等后续工作。即便文武社区居委会李世洪与百川公司就案涉项目后期的地籍测绘、分户勘界协商达成一致,但是富民之道合作社对此不予认可且未进行追认,对富民之道合作社不发生效力。故百川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百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5元,由四川百川四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