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保532号
申请人:***,男,1958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路1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32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70000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