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2民初1162号
原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6032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