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991民初122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6497.6元,自2021年2月3日起,以欠款5649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工程地点: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266号)工程中的模板支护等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原告(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施工;原、被告于2019年12月份,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风道(工程地点: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266号)工程中的木工、模板支护等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原告(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施工;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泰安市计量检测中心消防水池(工程地点: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1517号)工程中的木工、模板支护等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原告(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施工。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均依约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工程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结算,被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外,尚欠原告56497.6元未付。2021年2月3日,被告方财务人员要求原告将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程中未付款32000元,给其书写收到32000元的收据,让原告在家等着收款。原告按照要求书写了收据并注明收款账号,但被告未给原告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理推诿拒绝支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诸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所请。 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2019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承包协议书》一份。证实合同有被告公司盖章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工程地点: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266号)工程中的模板支护等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原告(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施工,合同单价每平方米90元等事实。证据2、2020年1月9日由被告方***签字确认的工上述工程量计算单三份,证实原告为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工程施工面积为3716.4平方米,根据合同订立单价每平方90元,工程价款为334476元的事实,该合同劳务款已全部结清。证据3、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承包协议书》一份。证实合同有被告公司盖章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泰安市计量检测中心消防水池工程中的模板支护、沾灰摸墙等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原告(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施工,合同单价每平方米100元等事实;证据4、2020年3月20日由被告方***签字确认的上述工程量计算单两份。证实原告为被告泰安市计量检测中心消防水池工程中的模板支护等工程施工面积为784.35平方米,根据合同订立单价每平方100元,价款为78435元;另室外检查井顶板10个,单价为每个300元,价款为3000元;拆内驾体147.7平方米,单价为8元,价款为1181.6元以上合计总价款为24497.6元,被告未支付尚欠原告24497.6元的事实;证据5、2020年2月份(协议原件为注明时间)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承包协议书》一份。合同有被告公司盖章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风道工程中的模板轻工、沾灰摸墙等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原告(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施工,合同单价每平方米110元等事实;证据6、2020年月27日由被告方***签字确认的上述工程量计算单一份,证实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风道工程中工程施工面积为1774.8平方米,根据合同订立单价每平方110元,价款为195228元;2020年4月7日,有被告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单一份,证实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风道工程中工程施工面积为8.89平方米,根据合同订立单价每平方110元,价款为977.9元,以上工程总价款为196205.9元的事实。上述应付款被告已支付164205.9元,尚欠原告32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7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承包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中国重汽新建涂装车间,工程承包方式为木工模板人工费(计量中心消防水池),劳务款支付方式为沾灰面积100元/平,另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后有原告签字及被告印章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2020年3月20日,上述工程量计算单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经核算被告尚未支付该工程款为24497.6元。 2020年2月,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承包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中国重汽新建涂装车间风道,承包方式为木工模板清工,工程定价为模板沾灰面积110元每平方米。支付方式为模板支完后付至工程量的75%,模板拆除清理完成后全部付清。合同后有原告签字捺手印及被告印章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2020年4月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上述工程量计算单两份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经核算被告尚未支付该工程款为3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行为,系被告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承包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工程竣工后,工程量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被告也已将大部分工程款转至原告,对于剩余款项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现被告尚欠原告56497.6元劳务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6497.6元及利息(利息以56497.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