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982执恢400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受理执行案号(2016)鲁0982执2403号,2016年9月20日,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150000元。
2021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在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3305元,由被执行人交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