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杏山路278号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32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管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5887701365。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82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