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杏山路278号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32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管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5887701365。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82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