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490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新泰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鲁1403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经将(2022)鲁1403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继续冻结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