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49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