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272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保全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32615。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泰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2)鲁1403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新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