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4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6层2座601。
法定代表人:吕文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武,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南关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真,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2元,减半收取10446元,由上诉人***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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