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商初字第00111-1号
原告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蒙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02元,减半收取70900.01元,由原告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励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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