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汉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隆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9513号
原告:重庆汉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6幢23-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5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谯孝镜,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德隆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0号16-2#,组织机构代码58282085-X。
法定代表人:谭园,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隆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汉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汉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重庆汉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