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矿测绘院

厦门闽矿测绘院与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闽0203民初6032号

原告:厦门闽矿测绘院,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17D室。

法定代表人:朱振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洵,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州,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16号3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巧冬,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厦门闽矿测绘院与被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厦门闽矿测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立即向厦门闽矿测绘院支付拖欠的工程费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厦门闽矿测绘院与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2013年签订一份《测绘合同》,约定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委托厦门闽矿测绘院对数字漳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地名地址采集项目地名地址数据等采集测绘工作,合同总金额为240000元。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应于厦门闽矿测绘院提交第三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支付合同总价90%的费用;余下10%的资金在作业成果提交第三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厦门闽矿测绘院依约完成了相应的测绘内容,并向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测绘数据。然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并未依约足额向厦门闽矿测绘院支付全部费用,仅于2018年6月26日向厦门闽矿测绘院支付了40000元,尚欠200000元费用未支付。后经厦门闽矿测绘院多次催讨,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至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厦门闽矿测绘院、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尚欠厦门闽矿测绘院工程费200000元;

二、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7月31日前分四期向厦门闽矿测绘院支付前述200000元,其中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厦门闽矿测绘院;开户行: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账号:0837××××3342);

三、如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的,则双方就本案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四、如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的,应另行赔偿厦门闽矿测绘院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的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且厦门闽矿测绘院有权就前述未付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后偿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进行抵扣);

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月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