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079号
原告:厦门闽矿测绘院,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594333K。
法定代表人:朱振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洵、陈振州,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交通建设开发公司,住所,住所地漳州市胜利西路**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2489954036K。
法定代表人:洪建顺。
原告厦门闽矿测绘院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闽矿测绘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闽矿测绘院以漳州市芗城区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闽矿测绘院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