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203民初2318号
原告:***,男,194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天鹭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之6。
诉讼代表人:厦门市思明区虎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白鹿路59号1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闽矿测绘院,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文,男,该院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天鹭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天鹭业委会)、厦门闽矿测绘院(以下简称闽矿测绘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闽矿测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天鹭业委会、闽矿测绘院立即将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幢1702室的《厦门市不动产宗地图》及《房屋平面图》原件交付给***用于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事实和理由:天鹭大厦系由厦门市卫生局(现更名为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计委)与厦门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达公司)合作开发建设。***于1998年5月12日与厦门××计委签订一份《厦门市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由厦门××计委将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幢1702室房屋出售给***。嗣后,***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由于房屋质量及消防等验收均未通过,开发商不知去向,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011年8月3日,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印发[2011]13号《例会纪要》,确定由天鹭业委会作为申报主体,履行和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积极申报各项验收手续,组织全体业主出具相关授权、承诺书。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天鹭业委会及天鹭大厦全体业主等多方共同努力,天鹭大厦通过验收,并经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核准,*金林所购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期间,天鹭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将房屋测绘工作委托闽矿测绘院具体实施,闽矿测绘院完成测绘工作后,天鹭业委会、闽矿测绘院未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厦门市不动产宗地图》及《房屋平面图》交付给***,致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至今无法办理,天鹭业委会、闽矿测绘院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因吴金林委托天鹭业委会办理与讼争房屋有关的产权证的相关事宜,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基于此提出本案诉求,因天鹭业委会委托闽矿测绘院进行测绘时,闽矿测绘院已明知前述委托关系,故闽矿测绘院负有向***交付测绘图纸的义务。
天鹭业委会辩称,一、其与***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仅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关系。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天鹭业委会才被允许作为天鹭大厦产权证的临时申办主体,且需要得到每户房屋合法权利人的授权才能申办,****并未向天鹭业委会出具书面授权,因讼争房屋系直管公房,其也并非合法授权主体,授权主体应是厦门××计委。二、***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从吴金林提交的相关证据看,讼争房屋是由其向厦门××计委购买,房屋性质系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讼争房屋权属必须先行登记在厦门××计委名下,再将产权过户至***名下,故***只能向厦门××计委主张交付讼争图纸等办理权属登记的权利,不能直接向天鹭业委会主张该权利。三、天鹭业委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天鹭大厦中商品房部分的开发商为普达公司,另外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部分则由普达公司与厦门××计委共同开发,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主体是普达公司或厦门××计委,天鹭业委会作为业委会,并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职责和义务,天鹭大厦部分商品房能否办理产权证也是经过厦门市政府协调,并得到该部分业主书面授权后,由业委会代表这部分业主行使的一种自救措施,并非法定义务。四、即便天鹭业委会的主体适格,也未取得***的授权。因天鹭大厦系烂尾楼,厦门市政府为了保护群众利益,专门协商同意允许天鹭业委会作为申报主体,在得到全体业主相关授权、承诺书的前提下,方能向房管部门临时申报,但***自始至终都拒绝向天鹭业委会出具授权书、承诺书。五、天鹭大厦业委会并无向***交付图纸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委会的职责中并无向业主交付图纸的义务,即便要交付,也只能交付给自管公有住房的大业主即厦门××计委。综上,***的诉求应予以驳回。
闽矿测绘院辩称,*金林要求其交付讼争图纸原件,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闽矿测绘院与天鹭业委会签订《委托合同书》后,已经完成测绘工作,并已将包括讼争图纸在内的测绘成果资料全部移交给天鹭业委会;签订《委托合同书》时对天鹭业委会与***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并不清楚,故其无义务再向***交付讼争图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天鹭大厦系厦门市卫生局(现更名为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普达公司合作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部分及厦门××计委自管公房部分,其中天鹭大厦B幢的第一层至第十九××西北××产权××计委所有,天鹭大厦B幢的整体物业管理权归属厦门××计委。1998年5月11日,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同意厦门××计委向职工出售天鹭大厦B幢48套自管公有住房。1998年5月12日,*金林与厦门××计委签订了一份《厦门市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向厦门××计委购买座落于厦门市××天××大厦××室(××室)房屋。后***已向厦门××计委支付了全额购房款。
2011年8月3日,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作出一份〔2011〕13号《例会纪要》,载明天鹭大厦由普达公司于1993年建设、1998年交付使用,目前质量、消防等验收均未通过,开发商已不知去向,无法办理产权,按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经协调,作出如下意见:“业委会可作为申报主体,履行和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积极申报各项验收手续,牵头项目整改工作;同时,做好业主内部协调工作,按照审批部门要求组织全体业主出具相关授权、承诺书”。此后,天鹭业委会作为申报主体进行了相应的申报验收工作,并办理了天鹭大厦项目中部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
在办理前述登记手续过程中,天鹭业委会于2013年3月与闽矿测绘院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书》,委托闽矿测绘院对天鹭大厦进行测量,该测绘成果使用目的为用于申办土地房屋权籍登记,测量内容包括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算,测绘费用预算总价款为61863元,其中房产测绘(分户图)的预计工作量为60891.4平方米,单价为1元,房产测绘的预计工作量为4862平方米,单价为0.2元。该合同签订后,闽矿测绘院已足额收取测绘费用(其中天鹭业委会支付55804.73元,厦门××计委支付20000元),并已经将包括讼争图纸在内的测绘成果交付给天鹭业委会。天鹭业委会收到测绘成果后,已将相关测绘成果内容向***进行披露,***也已签字确认。厦门××计委于2017年5月23日中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其前述支付的20000元系代天鹭大厦B幢48套房改房业主垫付的测绘款。
另查明,天鹭大厦中归厦门××计委所有的自管公有住房部分并未向天鹭业委会支付公共维修金,该部分房屋由厦门××计委支取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进行公共维修维护。
本案审理中,因天鹭业委会在2014年任期届满后至今未进行换届选举,故本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通知厦门市思明区虎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天鹭业委会的诉讼代表人,以天鹭业委会的名义代行诉讼事务。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与天鹭业委会就讼争房屋的测绘事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首先,业委会原虽不具有办理项目测绘、验收、权属登记的权利义务,但鉴于天鹭大厦原为烂尾楼的实际情况,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作出〔2011〕13号《例会纪要》,明确天鹭业委会可作为申报主体,履行和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此后天鹭业委会也实际承担了该主体责任,完成了天鹭大厦的验收、权属预登记等申报手续,事实上天鹭业委会根据〔2011〕13号《例会纪要》确定的前述主体责任,已与天鹭大厦的业主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其次,讼争房屋的测绘亦为天鹭业委会在完成前述申报手续中的必要内容,***已由厦门××计委代为支付了相关测绘费用;再次,天鹭业委会在测绘完成后也已将包括分户测绘资料在内的相关测绘成果向***披露,其在相关披露文件中已经明确载明***系讼争房屋的买受人,***对此予以确认,表明天鹭业委会对于***系天鹭大厦分户业主及相应测绘成果承受主体的事实系明知且认可。在此基础上,***与天鹭业委会就讼争房屋的测绘各自履行了主要义务,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如前分析认定,***与天鹭业委会就讼争房屋的测绘事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现***系以委托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故***系适格原告,天鹭业委会亦为适格被告。天鹭业委会现已完成委托事项,应向***交付讼争图纸,*金林该部分诉求,可予以支持。另,闽矿测绘院系与天鹭业委会签订《委托合同书》,且已向天鹭业委会交付测绘成果,***又系以其与天鹭业委会的委托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故其要求闽矿测绘院共同交付讼争图纸,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天鹭大厦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付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幢1702室的《厦门市不动产宗地图》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市天鹭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