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2民初616号
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益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克石市新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晨,牙克石市新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学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以牙克石市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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