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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533号
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83155868K,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
法定代表人:房益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康,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月锋,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AXHQCX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5号第7幢。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康,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预收1695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开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倪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