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0945号 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47221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83155868K。 法定代表人:房益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由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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