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632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被告: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745944975,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新大地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83155868K,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div>
法定代表人:房益波。
原告**与被告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