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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632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被告: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745944975,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新大地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83155868K,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div> 法定代表人:房益波。 原告**与被告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同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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