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孔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孔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22民初217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孔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A块二期**8区G栋G单元1层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平诉被告武汉孔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