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米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米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荣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2民初4800号
原告重庆米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先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锐,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金街**索特大厦**22-4iv>
法定代表人赵孝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米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米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米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重庆米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元亮
代理审判员  粟 果
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