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建筑勘察设计公司诉被告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纪知含建筑设计合同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秦民初字第00502号
原告陕西建筑勘察设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国际电气中心A14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220565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随意,男,1945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工商行政管理局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纪知含,女,1970年8月7日生,汉族,陕西咸阳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世纪城碧水茗居2号楼1单元5层1号。身份证号61040219700807120X。
原告陕西建筑勘察设计公司诉被告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纪知含建筑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4日,被告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纪知含到原告公司所在地,要求原告为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综合办公楼。于是原告组织人力,先后去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地址考察十几次,并于2013年3月12日,将设计图第一次发给被告负责人纪知含。经过几次修改,于2013年8月,在原告配合下,设计图通过了咸阳市设计院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2013年8月17日,原告派遣工作人员向被告进行施工图交底。被告拿到施工图之后,按照设计图建设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截止目前,已经建设至主体四楼。然而,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设计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88000元人民币;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4286元人民币(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1月1日计72日,按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依双方约定本案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原告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建筑勘察设计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乙燕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