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盛源建材厂与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9470号
西安市雁塔区盛源建材厂、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盛源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7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盛源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412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案款34122.5元退还给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94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