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6080号
申请人:祝宝发,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灞桥区。
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顺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祝宝发与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里的900000元存款。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单:02226101140604〇200XXXX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祝宝发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里的900000元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里的900000元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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