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220号
申请人:**发,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新开门南路诸子阶西门南侧商铺8-3-106。
法定代表人:夏顺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发与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608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