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4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客美居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116民初79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客美居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296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624.5元、执行费60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为轮候冻结且余额较少;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U5E**的览揽胜2995CC越野车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为轮候查封;经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账户,本院已冻结该账户;经在西安市长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该单位无房产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