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3财保22号
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西门南侧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113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陕西甲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商洛市林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三角池林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641493343。
法定代表人:桂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洛市林海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832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现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洛市林海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628321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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