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泓创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异378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申请人:北京泓创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泓创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创商贸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艺实业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被申请人粤艺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粤艺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申请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价值1450000元车牌号陕(超出标的额部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的查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泓创商贸与异议人粤艺实业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保全标的为1854634.29元。**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保全裁定书后并未通知申请人保全结果,直至2022年3月20日异议人发现**法院查封了其中国建设银行曲江支行存款1000000元、交通银行城南支行存款854634.29元后,又将异议人名下车牌号为陕的路虎一辆(价值1450000元)进行查封,该查封明显超出保全标的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执行行为侵犯异议人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法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解除对超标的机动车号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陕0113民初18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4634.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依据该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冻结了粤艺实业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西安城南支行开户账号为的账户,控制限额为854634.29元,实际控制金额为353.94元;冻结了粤艺实业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开户账号为的账户,控制限额为1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746.41元;2022年1月27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粤艺实业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U5E**的车辆。后粤艺实业公司提出本案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被申请人为粤艺实业公司,本院对其名下的财产查封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本院查控结果显示本院对粤艺实业公司实际控制的金额仅为1100.35元,而因案涉车辆属于整体不可分物,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无法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且粤艺实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的现有价值。故异议人粤艺实业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 江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