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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明、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民终2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建明,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波,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翠香路**花园酒店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5781X2。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德晋扬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翠香路**扬名酒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7875231N。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审第三人: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东澳岛渔村故道**楼110之六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69605。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德晋扬名典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谈建明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谈建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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