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404行审52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志莹,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110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奇志。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8月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香城综行罚字〔2019〕201910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查明,2019年7月19日,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珠海市******“珠海市易地交流干部周转房项目”工地,擅自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申请人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直接珠香城综行罚字〔2019〕201910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2019No.000091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珠香城综行罚字〔2019〕201910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怡
审 判 员  吴作栋
审 判 员  吴郁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滕 菲
书 记 员  伍淑芳